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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聲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115年度台聲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陳永明 陳明達 陳仁鍇 林碧玲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 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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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