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張景棋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王宇量間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本院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52號),聲請再審,聲請
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當事人對於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委任
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再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並為之選任
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及第507條、第505條
準用第46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5年度台聲字第5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係以:伊以務農維生,因颱風導致栽種之木瓜無產量,致入不敷出,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為其論據。
惟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石 有 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