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被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土地
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
台上字第125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2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該院更為審理。
嗣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7號判決
駁回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北市、新北市之上訴,並
諭知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第三審律師酬金,
核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石 有 爲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吳 青 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