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張如兒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14年度再字第65號),提起
上訴,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再字第6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依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上訴事件終結前,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5876號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惟查聲請人對
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另案(115年度
台上字第999號)以
上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張 競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