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李國精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86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
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
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
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
再審事由之
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
再審理由,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86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款、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
聲請狀內表明之
再審理由,
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
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各該款規定之
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
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石 有 爲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