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曾國峰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陳韻如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聲明
承受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67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
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
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
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
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67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
裁判費,亦未
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限期10日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可稽,聲請人
迄未補正,其聲請自
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
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周 群 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