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謝光明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上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勞上字第20號),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有
管轄權之法院,
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直接
上級法院應依
當事人之聲請或
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法院,固為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惟有管轄權之法院是否具有指定管轄之情形,須以客觀具體之事實定之,
非得以主觀臆測之詞推斷。聲請人泛稱
本件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辦理有
上開指定管轄原因
云云,純屬其個人臆測,並無確切事證足以認定其主張為真,所為聲請,自屬不應准許。至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係
法院就審理之案件認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人依該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管轄,亦無所據。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林 純 如
法官 石 有 爲
法官 蘇 芹 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