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林雅娟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周為春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74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
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
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
難謂已合法
表明再審理由。如未
表明再審理由,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74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經核其
聲請狀內
表明之再審理由,無
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
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
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陳 婷 玉
法官 蘇 姿 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