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邱嘉群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鄭麗香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3號),提起
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83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惟其所提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聯邦數位銀行電子存摺交易明細、證券存摺明細截圖、民事
上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信用貸款手機截圖、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令及判賠明細表,尚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陳 容 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