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洪文裕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羅淑美間請求履行契約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本院
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9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97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
裁判,
合先敘明。
二、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
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狀載內容,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究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
非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