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李國精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聲請補充
裁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025號、第10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25號、第1026號(下合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9款、第11款、第13款、第498條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
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各該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原確定裁定亦未以其他確定裁判為裁定之基礎,依上說明,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該條規定之情形為由,聲請再審,均
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書 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