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0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2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準用之。是對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二、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事件,對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42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三、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