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裁定(115年度
台上字第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補字第114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且聲請人依法不得聲明不服。茲已逾相當
期間,聲請人
迄未補正,其聲請自
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劉 又 菁
法官 王 本 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