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被
上訴人蔡義興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廢棄發回後,高雄高分院以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並命相對人連帶負擔發回前第三審
訴訟費用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
核無不合,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吳 美 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