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朱襄陽間請求撤銷調解繼續審判聲請
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
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9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5年度台聲字第9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聲字第50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5年7月2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
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
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
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陳 婷 玉
法官 方 彬 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