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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0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號   上 訴 人 興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欽明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侵占案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 十五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 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由民事庭審理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定有明文。此 等由民事庭審理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 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而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 日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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