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一○六七號
上 訴 人 興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欽明
被
上訴 人 甲○○
右
當事人間因
侵占案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
十五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
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由
民事庭審理之,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定有明文。此
等由民事庭審理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
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而
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
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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