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一○九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五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
訴之
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
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經查,
本件上訴人為第一審原告,於原審受不利之判決為新台幣
(下同)五十五萬六千元本息(即聘金三十萬元、禮金一萬六千元、慰藉金二十四萬
元),
惟其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擴張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其六十萬元本息
。就超過其受不利判決之四萬四千元本息
上訴聲明部分,自係擴張上訴之聲明,依首
開規定,
擴張聲明部分之上訴,自屬
於法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