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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0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五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 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經查本件上訴人為第一審原告,於原審受不利之判決為新台幣 (下同)五十五萬六千元本息(即聘金三十萬元、禮金一萬六千元、慰藉金二十四萬 元),其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擴張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其六十萬元本息 。就超過其受不利判決之四萬四千元本息上訴聲明部分,自係擴張上訴之聲明,依首 開規定,擴張聲明部分之上訴,自屬於法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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