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一一二五號
上 訴 人 乙○○
鄭欽樑
鄭晴琴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與丙○○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九日台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三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
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查
本件
上訴人在第一審
追加之訴部分,第一審法院漏未
裁判,原審法院亦未對此部分之訴加
以裁判,上訴人並
非原判決之當事人,亦未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竟對原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達 志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