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一二六六號
上 訴 人 乙 ○ ○
被
上訴 人 丙 ○ ○
甲○○○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黃 永 琛
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九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送達時
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
據,其
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以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
號裁定駁回在案。茲已逾期,未據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