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一三二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 訴人 中國農民銀行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林
右
當事人間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
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送達之
翌
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送達,有卷附之送達證書
足據。上訴人雖
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八十五年二月二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有
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裁定
正本可按。茲已逾期,
迄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廿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