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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三號   上 訴 人 乙○○         禮英圖書企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侯 靜   被 上訴 人 中國農民銀行   法定代理人 陳文林 右被上訴人與甲○○等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台 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倘第 二審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均非原審八十 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六號異議之訴事件第二審判決之當事人,竟對該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依前揭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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