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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邦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守峰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十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額數,依現制,現行法規所定金額 之貨幣單位為元者,以新台幣元之三倍折算之,前述十萬元,應折合為新台幣三十萬 元。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二十五萬元本息之訴之判 決,提起上訴,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顯未逾新台幣三十萬元。依上說明,其上訴 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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