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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林美慧   被 上訴 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楠梓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茂果   訴訟代理人 周耀門律師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國字第一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 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 與隆淨寺或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楠梓地政事務所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 七百二十二萬一千二百四十元,及加算法定遲延利息。就「連帶」給付之訴之擴張部 分,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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