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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三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 審判決(八十四年度家上字第一三○號),提起上訴,其中擴張上訴之聲明部分,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其上訴聲明內所請求之「兩 造所生之女楊涵宇由上訴人監護」部分,既經上訴人於原審撤回其對該部分之第二審 上訴(見:原審卷五○、四四頁),其在第三審程序,就該部分為聲明,自屬聲明 之擴張。揆之前揭說明,即合法。(按:上訴人其餘合法上訴部分,本院已另為「 判決」,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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