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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號   上 訴 人 甲○○         乙○○         江勝也         陳滿夫   被 上訴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㈢字第一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 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合法。查本件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 訴人第一審之訴及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上訴、追加之訴部分,核屬上訴人勝訴之判決 ,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竟就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 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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