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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三號   上 訴 人 司法院   法定代理人 施啟揚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天麒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 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 十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上訴人設於原法 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止,即告屆滿,上訴人 遲至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始提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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