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二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鴻濃律師   被 上 訴人 乙○○         甲○○ 右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 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 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 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 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 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第二 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並未具體說明其有 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查上訴人係請求撤銷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三 年度民執廉字三四七四號清償債務事件就上訴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執行程序, 經原審認定被上訴人之抗辯為有理由,上訴人並無異議之權,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並無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之情事,附 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