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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四號   上 訴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文英   被 上訴 人 協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太平   訴訟代理人 李國弘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高 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十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額數,依現制,現行法規所定金額 之貨幣單位為元者,以新台幣元之三倍折算之,前述十萬元,應折合為新台幣三十萬 元。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 台幣二十三萬八千六百元,不逾新台幣三十萬元,依上說明,其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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