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一六六二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
離婚等(
家庭生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五
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家上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
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
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其中被上訴人
反訴請求家庭生活費部分提起上訴,並未
具體說明該部分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此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顏 南 全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