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三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 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七 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上訴人之原審訴訟 代理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並具有特別代理權,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止,即告屆滿,上 訴人遲至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始提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法官 洪 根 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