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一七三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三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
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
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七
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
翌日起(上訴人之原審訴訟
代理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並具有特別
代理權,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無須扣除
在途期間),算至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止,即告屆滿,
乃上
訴人遲至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始提出上訴狀,顯逾
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法官 洪 根 樹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