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   上 訴 人 僑茂矽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 其 鄉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九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人主張:坐落於苗栗縣○○鄉○○段○○○號(重測前為大湖段四六地號)土地 上門牌同鄉富興村八寮灣一六之二號,第一審判決附圖所示黃色部分,面積五○○點 八二平方公尺之房屋為其所建,雖該屋基地為被上訴人所有,然兩造間就該土地有租 地建屋之法律關係存在,被上訴人竟持對訴外人茂慶矽砂廠實業有限公司(簡稱茂慶 公司)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拆除上訴人所有之系爭房屋等情。本於強制 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求為撤銷第一審法院八十三年度執字第一七七號強制執行事 件該部分強制執行程序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在另案訴訟中,均主張系爭房屋係其向茂慶公司所承租, 其所建,茲再主張系爭房屋為其所有,顯有矛盾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審理結果,以:上訴人於另案第一審法院七十九年訴字第一二一八號返還土地事 件中,自承系爭房屋係向茂慶公司所承租,並非其所有,並提出租賃契約及給付租金 之統一發票為證,足證系爭房屋非上訴人所有。系爭房屋面積五○○點八二平方公尺 ,包括於上開返還土地事件廠房面積八一二平方公尺之內,有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 八十四年四月八日大地二字第一三四四號函附卷為憑。上開事件最後經法院認定廠房 八一二平方公尺,均係茂慶公司所有,而判令茂慶公司拆屋還地確定,有判決書附卷 可證。且據證人即苗栗縣稅捐稽征處承辦職員陳勝雄結證稱:核定課稅房屋之面積, 係包括系爭房屋(即上訴人所稱之新廠房)及其旁之廠房(即上訴人所稱之舊廠房) 云云,並提出房屋平面圖在卷佐證。上訴人始終主張舊廠房非其所有,而苗栗縣稅捐 稽征處仍認定上訴人為該廠房之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顯見苗栗縣稅捐稽征處認定房 屋納稅義務人與實際所有人未必相符,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即為 系爭房屋之所有人云云,自非可採。又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屋為其所建,對於興建之 時間,前後說詞不一,已難採信。證人林錦發、陳吉之證言,與上訴人所主張之說詞 不符,亦難採信。上訴人所提出之統一發票,僅足證明其購買石棉瓦,尚不足證明系 爭房屋為其建。被上訴人在上開請求茂慶公司返還土地之訴訟中,雖具狀主張系爭房 屋,係縣政府興建河堤後,由上訴人興建,與茂慶公司無關等語,惟查被上訴人於該 訴訟請求上訴人與茂慶公司返還土地,在不能確知地上建物係何人所有之情況下,一 併主張茂慶公司及上訴人均為地上建物所有人,而免有所遺漏,以待法院之判決,尚 難謂其係自認系爭房屋為上訴人所有。況且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上開陳述,隨即否認 ,並具狀稱系爭土地上之廠房,每逢大雨就鬧水災,經上訴人與出租人(即茂慶公司 )協議後,廠房整建修繕費用由茂慶公司負擔,而填土整地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上訴 人即進行此工程云云,足見被上訴人於另案陳述系爭房屋為上訴人所有,與事實不符 。又兩造雖就系爭房屋基地現有殘存面積一五三一平方公尺,達成和解,由被上訴人 將土地出租與上訴人,有和解筆錄可證,惟其和解內容與系爭房屋無關,對本件自無 拘束力。從而,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房屋之所有人,自不可採,其本於強制執行法第 十五條之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就系爭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云云。為其心證之所由得,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 於法並無違誤。查,被上訴人係持法院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請求茂慶公司拆除系爭 房屋,為正當權利之行使。上訴人雖向被上訴人承租系爭房屋之基地,但仍不能阻礙 被上訴人請求茂慶公司拆除無權占有其基地上之系爭房屋,以保持其所有權圓滿之狀 態,要難謂被上訴人權利濫用。上訴論旨,徒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 ,指摘為違背法令,聲明廢棄原判決,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蘇 茂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