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7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假執行部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德沛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丙○○         廖銀秋         廖敏雄         廖麗華         廖惠英         廖秋菊   兼 右五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七六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為陳德沛,並經其聲明承受訴訟,合 先敍明。次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 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