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一七六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
代理人 陳德沛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丙○○
廖銀秋
廖敏雄
廖麗華
廖惠英
廖秋菊
兼 右五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
當事人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七六號)
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為陳德沛,並經其聲明
承受訴訟,合
先敍明。次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
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
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