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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六號   上 訴 人 乙 ○ ○        丙○○○        連 淑 華        連 志 先   被上訴人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一四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第一審起訴聲明第五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 同)二百七十一萬五千五百十六元本息部分,第一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二百六十萬五 千五百十六元本息。被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其餘十一萬元部分在原審提起附帶 上訴,經原審駁回),第二審就第一審所命上開金額超過一百四十萬七千八百二十九 元本息部分廢棄,上訴人就上開金額除附帶上訴敗訴部分另聲明上訴外,其所受敗訴 金額為一百十九萬七千六百八十七元本息,茲上訴人上訴第三審聲明第二項金額載為 一百二十三萬八千四百七十七元本息,就其中四萬零七百九十元本息部分,核屬訴之 擴張,依上說明,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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