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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號   上 訴 人 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蔡茂昌   被 上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林耿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五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 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合法。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 給付新台幣(以下同)三十三萬九千元及自八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算之利息。原審廢 棄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命上訴人給付三十三萬九千元及自八十四年三 月十八日起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利息部分之上訴,上開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上 訴部分,核係有利於上訴人之判決。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竟就上開勝訴 部分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許 朝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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