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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無權占有房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臺灣省菸酒公   法定代理人 曾廣田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五日台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 及依職權解釋契約不當為理由,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具體說明其違 背何項法令條款。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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