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二四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臺灣省菸酒公
法定
代理人 曾廣田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無權占有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五日台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
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
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
及
依職權解釋契約不當為理由,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具體說明其違
背何項法令條款。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