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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廖了以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三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第三審上訴,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第二 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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