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二四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台中縣政府
法定
代理人 廖了以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三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
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
他造當事人為之,
本件被上訴人
非第二
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