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二四五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簡麗容
簡麗雲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字第五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查
本件原審僅判決上訴人應將
系爭二五三號地內如原判決附圖所示C部分
地上物拆除
將土地交還與乙○○、丙○○、簡林明、簡崑榮等四人(即二五三號土地之共有人)
。被上訴人並
非該C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就該C部分土地對上訴人亦未為何請求,上
訴人提起上訴竟併列非原判決效力所及之被上訴人二人為被上訴人,其上訴自
難謂為
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