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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簡麗容        簡麗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字第五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查本件原審僅判決上訴人應將系爭二五三號地內如原判決附圖所示C部分地上物拆除 將土地交還與乙○○、丙○○、簡林明、簡崑榮等四人(即二五三號土地之共有人) 。被上訴人並該C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就該C部分土地對上訴人亦未為何請求,上 訴人提起上訴竟併列非原判決效力所及之被上訴人二人為被上訴人,其上訴自難謂為 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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