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二六四九號
上 訴 人 東光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鍊成
訴訟代理人 於傳鴻
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甲○○
林萬清
何金助
右
當事人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台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九五號)
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
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
明文。
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茂 秋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