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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台灣高 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二年度上字第五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第三審上訴,僅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乙○○ 、甲○○等二人,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而係與上訴人同造之當事人, 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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