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二六六號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人 乙○○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台灣高
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二年度上字第五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僅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
他造當事人為之。
本件被上訴人乙○○
、甲○○等二人,
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而係與上訴人同造之當事人,
乃
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