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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派下權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一號   上 訴 人 甲○○(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林吉雄律師   被 上訴 人 闕河川         闕河椅         闕河敦         闕三吉         闕大弓         闕明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臺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一年度重家上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為當事人對於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當事人若受不利之判決,自不得聲明上訴 。本件原審將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闕金石勝訴判決廢棄,改判駁回其訴, 上訴人就此部分並未受不利之判決,竟對之提起上訴,於法尚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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