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二七三一號
上 訴 人 甲○○(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
訴訟
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
林吉雄律師
被
上訴 人 闕河川
闕河椅
闕河敦
闕三吉
闕大弓
闕明輝
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臺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一年度重家上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為當事人對於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當事人若
非受不利之判決,自不得聲明上訴
。
本件原審將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之被
繼承人闕金石勝訴判決廢棄,改判駁回其訴,
上訴人就此部分並未受不利之判決,竟對之提起上訴,
於法尚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