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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八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何健男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 法院判決(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 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 七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二 日,算至八十五年三月十一日止,即告屆滿,上訴人遲至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始提 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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