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7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九號   上 訴 人 甲○○        駱中平即傑瑞富安   被上訴人 保證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國樑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二年度上字第八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 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未據補正,其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 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