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二七八三號
上 訴 人 傑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光輝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 人 乙○○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
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
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
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
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
項方法表明者,即
難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
合法。查
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
理由,並未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
或其內容,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
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被上訴人所提起之
本件訴訟為預備合併之訴,第一審就本位之訴部分為其敗訴之判決,預備之訴部分為
其一部分敗訴及一部分勝訴之判決,
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原法院以
八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九三號判決駁回兩造之上訴,被上訴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經本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號判決認其上認有理由,將該第二審判決其敗訴部
分廢棄,發回原法院更審。至上訴人對該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則因
逾期,由本院以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裁定
予以駁回。故本件訴訟,關於被上
訴人本位之訴部分及備位之訴其敗訴部分均尚未確定,而在原審審理之範圍,上訴人
認已確定,自屬誤會,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