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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8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三一號   上 訴 人 甲 ○ ○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十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額數,依現制,現行法規所定金額 之貨幣單位為元者,以新台幣元之三倍折算之,前述十萬元,應折合為新台幣三十萬 元。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台幣二十七萬零一百元,依上說明,其上訴自 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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