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二八八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蔣遠魁
蔣遠青
蔣遠奐
蔣美玉
蔣懷玉
右上訴人與乙○○等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
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
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
他造當事人為之。
本件被上訴人
非第二
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