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二九八四號
上 訴 人 丙○○○
丁 ○ ○
陳 明 哲
陳 慧 英
陳 慧 蓉
陳 慧 婷
陳 慧 敏
被
上訴人 乙○○○
甲 ○ ○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台
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
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倘僅因對判決理由未能滿意,對之提起
上訴,亦
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審已依上訴
人之先位聲明,為上訴人勝訴判決,則其
備位聲明即無審酌之必要,上訴人已獲全部
勝訴判決,上訴人自無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權利,上訴人徒以原判決理由未完備,對之
提起上訴,自非
適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