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二九九七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丙○○
訴訟
代理人 劉榮治
律師
陳雲進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
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八五號),提起上訴
,並擴張上
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
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於原審陳明僅請求被上訴人回復土地原狀,並予交還
,其餘訴請確認所有權存在及辦理塗銷登記等,係對共同
被告乙○○請求(見原審更
字卷一一○頁反面),於提起第三審上訴後,除訴請判命被上訴人回復土地原狀,並
予交還外,
並聲明確認其土地所有權存在,此部分擴張之聲明,
揆諸首揭說明,自
非
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