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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九七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律師         陳雲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八五號),提起上訴 ,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陳明僅請求被上訴人回復土地原狀,並予交還 ,其餘訴請確認所有權存在及辦理塗銷登記等,係對共同被告乙○○請求(見原審更 字卷一一○頁反面),於提起第三審上訴後,除訴請判命被上訴人回復土地原狀,並 予交還外,並聲明確認其土地所有權存在,此部分擴張之聲明,揆諸首揭說明,自 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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