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二九九八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
代理人 劉榮治
律師
陳雲進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
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八五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為當事人對於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當事人若
非受不利之判決,自不得聲明上訴
。
本件原審將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判決,一部判予維持,一部
予以廢棄,所廢棄
改判者,係命共同
被告乙○○辦理土地之塗銷登記,至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回復土地
原狀並予交還部分,則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上
訴。上訴人並未因原判決而受不利之判決,竟對之提起上訴,
於法尚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