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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九八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律師         陳雲進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八五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為當事人對於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當事人若受不利之判決,自不得聲明上訴 。本件原審將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判決,一部判予維持,一部予以廢棄,所廢棄 改判者,係命共同被告乙○○辦理土地之塗銷登記,至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回復土地 原狀並予交還部分,則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上 訴。上訴人並未因原判決而受不利之判決,竟對之提起上訴,於法尚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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