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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0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號   上 訴 人 仟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萬枝   被 上訴 人 頂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五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主張兩造間之購置電視監控、音響、閉 路電視、攝影機等設備及安裝工程、器材等工程合約,其工程款及追加工程部分之工 程款,均已付清,而追加工程今尚未完成云云。核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 職權行使、指摘其不當,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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