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三○七九號
上 訴 人 仟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萬枝
被
上訴 人 頂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波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五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
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
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主張
兩造間之購置電視監控、音響、閉
路電視、攝影機等設備及安裝工程、器材等工程合約,其工程款及追加工程部分之工
程款,均已付清,而追加工程
迄今尚未完成
云云。核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
職權行使、指摘其不當,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