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三二八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法定
代理人 張麗堂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九四號)擴張之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本件上訴人就原審所為駁回其擴張之訴部分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
判費,前經原審法院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四年
八月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
迄未據補正。又上訴人
聲請訴訟救
助,亦經本院先後以八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五號、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七號裁定
駁回其聲請在案,其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