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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張麗堂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九四號)擴張之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上訴人就原審所為駁回其擴張之訴部分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 判費,前經原審法院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四年 八月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未據補正。又上訴人聲請訴訟救 助,亦經本院先後以八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五號、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七號裁定 駁回其聲請在案,其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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